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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跨境电商出口】教你玩跨境电商出口

摘要: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是指外国属于不同关税区的不同贸易主体,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、进行支付结算,并通过跨境物流配送货物、完成交易的一种**商务活动。对于这些出口到国外的货物,海关总署提出了新的出口监管模式。

【跨境电商出口】教你玩跨境电商出口

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是指外国属于不同关税区的不同贸易主体,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、进行支付结算,并通过跨境物流配送货物、完成交易的一种**商务活动。对于这些出口到国外的货物,海关总署提出了新的出口监管模式。

近年来,随着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,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出口到国外。为方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关,2014年2月10日起,海关总署新增海关监管模式代码“9610”,这是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一种特殊出口监管模式。2014年,海关总署推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后,由于种种原因,**只有少数几个港口在实施。直到2017年3月,“9610”才在**各口岸正式开通,并采用这种“9610”监管模式对出口货物进行清关。鉴于这种新型的出口通关方式,很多客户想知道出口“9610”商品需要什么条件。下面就请小编介绍一下开展“9610”业务的准入条件。

一是在海关企业管理系统中记录电子商务企业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。

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,应当事先向当地海关提交下列材料:

二是电子商务企业对预售产品进行备案,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。

产品备案:根据海关和商检的要求,产品在跨境通关平台备案,备案通过后才能上架销售。商品上架后,由外国顾客购买形成电子订单。电子商务企业的跨境通关平台将电子订单推送到海关系统。

三是电子商务企业将零售出口商品转给物流企业进行运输和通关。

电子商务企业在通关前向物流企业汇总出口商品的通关情况,物流企业通过跨境通关平台发送商品清单和物流清单进行报关。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通关。

四是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(免)税政策。

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退税有四个条件:

一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(免)税资格;

二、出口货物应当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除外),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一致;

三、出口货物应当在退(免)税申报期限内收汇;

四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,应当在购买出口货物时,向海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消费税专用完税证明(单张)或者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专用完税证明。上述证明的有关内容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的有关内容相符。也就是说,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、数量、计量单位、出口企业名称等相一致的上述合法证件。